為推進鋁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日前工信部正式公布了《鋁行業規范條件》(下稱《規范條件》),新版《規范條件》自3月30日起施行,同時2013年版本廢止。該規范條件適用于已建成投產的鋁土礦開采、氧化鋁、電解鋁、再生鋁企業,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
《規范條件》總體要求鋁土礦開采、氧化鋁、電解鋁和再生鋁生產須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礦產資源規劃、環保及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礦業法律法規和政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等要求。礦山企業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權人應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礦山建設和開發,嚴禁無證開采、亂采濫挖和破壞環境、浪費資源。氧化鋁、電解鋁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備案,氧化鋁企業應落實鋁土礦資源、赤泥堆存等外部條件,電解鋁企業應落實氧化鋁、電力、水資源長期穩定供應。鼓勵電解鋁企業通過重組實現水電鋁、煤電鋁或鋁電一體化發展。鼓勵再生鋁企業靠近廢鋁資源聚集地區布局。
在質量、工藝和裝備方面,《規范條件》要求企業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鋁土礦產品質量應符合《鋁土礦石》(GB/T24483),氧化鋁產品質量應符合《冶金級氧化鋁》(YS/T803),重熔用鋁錠產品質量應符合《重熔用鋁錠》(GB/T1196),再生鋁產品質量應符合《鑄造鋁合金錠》(GB/T8733)或《變形鋁及鋁合金化學成分》(GB/T3190)。鼓勵鋁土礦企業采用自動化程度較高的機械化裝備,并依據鋁土礦資源情況增設脫硫和除鐵生產系統。氧化鋁企業應根據鋁土礦資源情況選擇拜耳法、串聯法等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進生產工藝及裝備。電解鋁企業須采用高效低耗、環境友好的大型預焙電解槽技術,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工藝。再生鋁企業應采用煙氣余熱利用等其他先進節能技術以及提高金屬回收率的先進熔煉爐型,并配套建設鋁灰渣綜合回收、廢鋁熔煉煙氣和粉塵高效處理及二噁英防控設備設施,有效去除原料中的含氯物質及切削油等雜質,鼓勵不斷優化預處理系統,提高保級利用技術的應用,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爐和4噸以下其他反射爐生產再生鋁,禁止采用坩堝爐熔煉再生鋁合金。同時,還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智能礦山、智能工廠建設。鼓勵礦山企業按照《智慧礦山信息系統通用技術規范》(GB/T34679)要求,開展智慧礦山建設;鼓勵冶煉企業應用自動化、智能化裝備,建立企業智能數據采集、生產管理、決策分析系統,逐步實現安全高效、節能降耗、綠色循環的發展目標。
在能源消耗方面,《規范條件》要求企業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能源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能源計量器具應符合《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7167)的有關要求,鼓勵企業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業能耗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要求以一水鋁石礦或其選精礦為原料的氧化鋁企業,綜合能耗應不大于《氧化鋁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5327)中規定的能耗限額等級2級能耗值;以三水鋁石礦為原料的氧化鋁企業綜合能耗應不大于《氧化鋁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5327)中規定的能耗限額等級1級能耗值。電解鋁企業鋁液綜合交流電耗應不大于13500千瓦時/噸(不含脫硫脫硝)。再生鋁企業綜合能耗應低于130千克標準煤/噸鋁。
在資源消耗及綜合利用方面,要求利用鋁硅比大于7的鋁土礦生產氧化鋁的企業,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應達到80%以上;利用鋁硅比大于等于5.5小于等于7的鋁土礦原礦(或選精礦)生產氧化鋁的企業,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應達到75%以上;利用鋁硅比小于5.5的礦石生產氧化鋁的企業,應采用先進可靠技術盡可能提高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氧化鋁生產單位產品取水量定額應滿足《取水定額第12部分:氧化鋁生產》(GB/T18916.12)中規定的新建企業取水定額標準,工藝廢水零排放。鼓勵氧化鋁企業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和堿消耗等新技術,加快多種形式赤泥綜合利用技術的開發和產業化,逐步減少赤泥堆存量。電解鋁企業氧化鋁單耗原則上應低于1920千克/噸鋁,原鋁液消耗氟化鹽應低于18千克/噸鋁,炭陽極凈耗應低于410千克/噸鋁,電解鋁生產單位產品取水量定額應滿足《取水定額第16部分:電解鋁生產》(GB/T18916.16)中規定的新建企業取水定額標準。鼓勵電解鋁企業大修渣、鋁灰渣等綜合利用以及電解槽余熱回收利用。再生鋁企業鋁或鋁合金的總回收率應在95%以上,鼓勵鋁灰渣資源化利用。循環水重復利用率98%以上。
在環境保護方面,要求鋁土礦企業應按照《有色金屬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0320),開展綠色礦山建設,最大限度減少對自然環境的擾動和破壞,貫徹“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等責任義務,及時開展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和地質環境恢復,復墾礦山占用土地和損毀土地。氧化鋁、電解鋁企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再生鋁企業應符合《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4)的要求。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重點區域內項目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鼓勵未在特別排放限值地區的項目執行相關特別排放限值標準(要求)。氧化鋁、電解鋁企業應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有色金屬冶煉》(HJ989)等相關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其中,應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的,須依法安裝配套的污染物在線監測設施,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障監測設備正常運行,鼓勵開展廠內降塵監測。物料儲存、轉移輸送、卸載和工藝過程等環節的無組織排放須加強控制管理,制定相應的環境管理措施,滿足有關環保標準要求。應推行清潔生產,降低產污強度,氧化鋁、電解鋁企業應依法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企業須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產經營中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要求。固體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等管理制度,并應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如實填報固體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的相關信息,防止二次污染。要求企業兩年內未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
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方面,要求企業須遵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企業須執行保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護的《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氧化鋁安全生產規范》(GB30186)、《鋁電解安全生產規范》(GB29741)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應建立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須依法納稅,合法經營,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按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礦山企業要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尾礦庫設計和建設應符合《尾礦設施設計規范》(GB50683)、《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企業排土場設計和建設應符合《有色金屬礦山排土場設計標準》(GB50421)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企業兩年內未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