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56條,明確了監督抽查的組織、抽樣、檢驗、異議處理、結果處理及相關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于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重要意義。
《辦法》明確,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等有關要求,確定承擔監督抽查抽樣、檢驗工作的抽樣機構、檢驗機構,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監督抽查實行抽檢分離制度。抽樣機構、檢驗機構應當在委托范圍內開展抽樣、檢驗工作,保證抽樣、檢驗工作及其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
《辦法》對現場抽樣和網絡抽樣分別進行了規定,要求檢驗人員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進行檢驗。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產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同一產品。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后90日前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組織復查,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存在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指導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管理。
按照《辦法》,被抽樣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阻礙、拒絕或者不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未經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復查合格而恢復生產、銷售同一產品,隱匿、轉移、變賣、損毀樣品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依法受到行政處分。
2019年3月18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2019年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計劃》,該計劃共包括建筑和裝飾裝修材料37種,食品相關產品24種及其他產品共267種。其中,建筑和裝飾裝修材料中的外墻保溫隔熱產品等被納入國家監督抽查計劃,對于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將按照規定嚴厲處罰。
2019年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計劃之“建筑材料(15種)
熱軋帶肋鋼筋、冷軋帶肋鋼筋、熱軋光圓鋼筋、建筑防水卷材、建筑用密封膠、建筑用外墻涂料、絕熱用擠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水泥、預應力混凝土用鋼絞線、土工合成材料、新型墻體材料(磚和砌塊)、巖棉板、鋁合金建筑型材、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及管件、混凝土輸水管。